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翟东哲(曾用名翟书博),男,36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5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锋、李春凤,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09)10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东哲犯诈骗罪,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翟二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东哲及其辩护人张锋、李春凤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调取新证据,经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诈骗罪
2007年2月1日以来,被告人翟东哲虚构其能拿下南水北调工程郑州标段的工程,向被害人章××、焦××出示其伪造的合作协议,共骗取章××、焦××人民币1 364 900元。
二、重婚罪
2005年6月14日,被告人翟东哲与杨×在浙江温州平阳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8月21日,被告人翟东哲又与李×在郑州市管城区登记结婚。2008年翟东哲与李×生育一女。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翟东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提请以诈骗罪、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翟东哲辩解称其行为不是诈骗。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对指控重婚罪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的事实
2007年2月1日以来,被告人翟东哲虚构其能拿下南水北调工程郑州标段的工程的事实,使用伪造的合作协议,取得被害人章××、焦××的信任,先后以成立项目部及交保证金等名义共骗取被害人章××现金1 098 000元、焦××现金266 900元。后将赃款挥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章××陈述,2006年底翟东哲称通过一位中央领导与南水北调工程河南郑州段的负责人张××认识,能拿到该工程,其和焦××商量后决定投资,并与翟东哲签订了合作协议。后翟东哲以成立项目部为由向其索要现金12万元。2007年3、4月份,翟东哲向其出示了与刘××签订的协议,称需要打款120万元向工程负责人展示实力,其看到协议后相信翟东哲能接到工程,给翟东哲汇款97.8万元,后多次催问工程情况,翟东哲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直到2008年3月份其得知张××已调离南水北调工程负责人岗位后便向翟东哲要钱,翟东哲称找刘××要钱,后失去音讯,再也联系不上,直到2008年6月份见到刘××,得知刘××和翟东哲仅为一般关系,没有经济来往,也没有签订过协议。被害人章××于2007年6月26日向被告人翟东哲的银行卡汇款978 000元的事实,有侦查机关调取的被告人翟东哲银行卡存取款明细予以证实,且与被害人章××陈述相互印证。
2.被害人焦××对被告人翟东哲以能接到南水北调工程为由诈骗其266 900的事实予以陈述,且与被害人章××陈述相互印证。被害人焦××向被告人翟东哲汇款266 900元的事实,有其向侦查机关提供的2007年3月6日、3月12日、6月26日的汇款凭证予以证实。
3.被告人翟东哲在侦查机关供述,2006年底其通过李××和郑州南水北调后勤部签订了合作协议,并缴纳20万元保证金,后经李××介绍认识了刘××,刘××称与河南省南水北调办公室主任是亲戚,可以拿到工程,其感觉可以投资赚钱,和章××、焦××商量后于2007年2月1日签订投资协议,约定由其负责接工程。3月份其向章××二人要了20万购买了一辆车。后为了向章××二人要钱,又伪造了一份和刘××签订的协议,后章××、焦××给其打款120万元,其扣除交到南水北调后勤部的20万元,剩余的钱用于购买车辆、办公司、偿还债务及用于个人消费。直到2008年其得知南水北调工程负责人张××已调走,知道事情办不成,感觉给章××、焦××造成很大损失没有办法弥补,故将手机换号躲避二人。
4.证人刘××证言证实其与南水北调工程负责人张××系老乡关系,但没有联系翟东哲与张××见过面,也没有和翟东哲签订南水北调工程方面的协议,也未收取翟东哲的任何钱财。该证据证实被告人翟东哲虚构能通过刘学中揽到南水北调工程,骗取二被害人财物的事实。
5.证人张××证言证实其在担任河南南水北调办公室主任期间,翟东哲、刘××没有与其联系过工程方面的事情。其听说过刘××的名字,但与他不熟悉。
6.经郑州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处及证人金××证明,该单位从2005年成立至今未成立后勤部,也没有叫李××的在该单位工作。该证据证实了被告人翟东哲向侦查机关提供的与郑州市南水北调指挥部签订的“关于共同合作建设南水北调郑州标段土建工程绿化和其他工程的合作协议”及信誉保证金20万元的收据均系伪造,且虚构李××的事实。
7.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冻结存款通知书证实依法冻结被告人翟东哲(帐号为2432159980130444610)存款139 376元。
上述证据均由控方提供,且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重婚的事实
2005年6月14日,被告人翟东哲与被害人杨×在浙江温州平阳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8月21日,被告人翟东哲又与李×在郑州市管城区登记结婚。2008年翟东哲与李×生育三个孩子。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杨×陈述证实与被告人翟东哲结婚的事实。且有其提供的结婚证予以证实。
2.证人李×证言证实与翟东哲结婚的事实,且有侦查机关调取的结婚登记申请信息予以证实。
3.被告人翟东哲在侦查阶段对其重婚的事实予以供认。
上述证据均由控方提供,且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东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翟东哲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翟东哲犯诈骗罪、重婚罪,并应数罪并罚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翟东哲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行为构不成诈骗罪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翟东哲虚构认识南水北调工程的领导,能承揽到南水北调工程的事实,取得被害人的信任,骗取二被害人现金共计1 364 900元,后将赃款予以挥霍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被告人的辩解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page]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翟东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8日起至2022年11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二、赃款人民币一百三十六万四千九百元依法追缴后分别发还被害人章青荣、焦颖颖。(章青荣人民币一百万零九万八千元、焦颖颖人民币二十六万六千九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二虎
代理审判员 周真真
人民陪审员 韩汝清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秦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