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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要追究刑事责任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0-02

  兰州市城关区王艳询问:贾某在单位举办的舞会上见到本单位女青年徐某,即起歹念。舞会散场后,贾某便潜伏到徐某回家的必经路口。当徐某行至路口时,贾某窜出欲将徐某拖往僻静处,徐某呼救。贾某威胁说:“你再叫,就掐死你!”此时因有人路过,贾某松手逃离现场。徐某随即报案。请问贾某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吗?

  本报法律顾问解答: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已经开始实行刑法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客观上的行为。没有得逞是指没有完成犯罪。贾某的行为,是已经着手实行强奸妇女的行为。但是由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有人路过而没有完成其预定的强奸女青年徐某的犯罪行为,所以已构成强奸罪(未遂)。

  未遂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如果不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就达到既遂,其社会危害性比预备犯更大,因此,更需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毕竟没有达到既遂,所以,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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