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请看下文的详细介绍!
案情回顾
去年9月的一天早上,张某驾车到县城销货,销完货后便驾着空车回家。途中,遇到同村夏某请求搭便车回去,张某答应让其搭乘。因下雨路面湿滑,张某的车不小心撞到路边的树上,致夏某受伤。
当夏某向张某索求医疗费时,张某以夏某是自愿搭乘车辆为由拒不赔偿。因双方协商无果,夏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医药费等相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准许夏某搭便车,双方之间已形成好意同乘关系。在行驶途中,由于张某的疏忽发生交通事故致夏某受伤,张某应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夏某属于好意同乘者,本身也存在过错,应适当减轻张某的民事责任。随后,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张某承担70%的损害赔偿责任,夏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说法
机动车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有一个好意同乘的概念,它是指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的行为。好意同乘人与有偿同乘者不同,有偿同乘者,是指买车票搭乘汽车的乘客,在遭遇交通事故后,可依客运合同处理,并无问题。
而无偿搭车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的特点是,所搭乘的机动车并非为搭乘者的目的而运营或者行驶,而是为了机动车所有人的目的,搭乘者的目的与机动车行驶的目的仅仅是巧合,或者仅仅是顺路而已;但为专门迎送顾客或他人而运营的,即使无偿,亦不是搭便车,不属于好意同乘;同乘者应当经过机动车驾驶员的同意,未经同意而搭车者,不构成好意同乘。
虽然,好意同乘者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车辆既为驾驶员全面操控,驾驶员当然应对车辆空间之内的人、物安全负责。同时,此种驾驶员义务亦有其法律上的规定,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就明确要求驾驶员按驾驶规则、交通规则操作车辆,这还是驾驶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