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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当事人能反悔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4-26

  摘要:在实践中,存在很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双方达成并签订赔偿协议,而后一方当事人又反悔起诉到法院的案件。那么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当事人到底能否反悔呢?专业人士认为,不能一概而论。

  【案例】

  去年4月26日,卫某某驾驶小型客车与同向行驶的晋某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辆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相关部门认定,晋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卫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5月9日,卫某某与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由晋某某于去年6月9日前赔偿卫某某车辆维修费、折旧费等各项费用合计5万元。但到期后,晋某某未履行赔偿义务。

  2014年6月20日,卫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晋某某赔偿车辆实际维修费、折旧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万元。

  交通事故发生后,卫某某与晋某某已达成赔偿协议,但晋某某未按协议履行赔偿义务,卫某某能否不按赔偿协议约定的数额,而依车辆的实际损失数额要求赔偿?

  一种观点认为,卫某某可以按照实际损失数额请求赔偿。理由是双方当事人虽然达成了赔偿协议,但是晋某某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到期后,卫某某可以按照车辆的实际损失数额要求赔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卫某某不能按实际损失请求赔偿,只能按赔偿协议约定的数额请求赔偿。理由是赔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私了”反悔怎么办

  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私了”后又反悔的情况有三种:一是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达成协议后又出现新的损失而反悔;二是达成协议后一方立马就反悔;三是达成协议后一方迟迟不履行协议。

  “交通事故确实造成当事人的人身伤害,如果当事人对肇事者达成的‘私了’协议的内容存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波表示,实践中,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达成的所谓“私了”协议,不属于人民调解的性质,也不是诉讼程序中的调解,不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申波表示,如果当事人反悔或已经履行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会依法受理。

  但当事人已经履行完毕的,其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因履行终止而消灭,如无特殊理由,人民法院受理后将驳回其诉讼请求。”申波称,发生交通事故后,损害赔偿的解决方式有两种,一是自行和解达成赔偿协议,即“私了”;二是通过诉讼由法院调解或判决。

  申波称,通常“私了”省时、省力、成本低,赔付快,不但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是事故当事人的首选。

  自愿达成的协议有效

  “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自觉履行。”云南景秀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殷卫公称,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三是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若不存在以上三个方面的条件,应当认定各方当事人签订的损害赔偿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协议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的内容应受法律保护。即使赔偿数额与法律规定有出入,也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行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受赔偿协议的约束,不得“出尔反尔”,随意反悔。

  但也有例外情况。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处分原则,一般来说当事人达成的赔偿协议不能反悔。但当事人如果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法律允许撤销,即可以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法律赋予当事人撤销权,是为了恢复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如果因医院对当事人的病情误诊,导致错误‘私了’。待损失确定后,当事人完全可以撤销‘私了’协议内容,以新的损失、新的诉讼启动新的维权程序。”殷卫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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