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房二租如何确定使用人?法律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承租人优先于其他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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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8日,我与王女士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底店租赁合同》,经营化妆品。使用一周后,一位张先生让我腾房,称其半月前已承租了该店,只是没有及时入驻,并出示了与王女士签订的《底店租赁合同》。请问:店主将底店出租给两个人,谁有权使用承租屋?
【解答】
底店应当由郝女士使用。法律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承租人优先于其他承租人。本案中,店主王女士分别与郝女士、张先生签订了《底店租赁合同》,将同一底店出租给二人,租赁合同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合同自订立时依法生效。郝女士签订合同后便及时占有底店,依照合法占有优先原则,郝女士有权使用该底店。张先生因不能使用租赁房屋所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王女士赔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租赁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