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吴伟(化名)和刘丽(化名)为了“测试”彼此是否合适遂同居“试婚”。期间,刘丽生下一子,岂料双方因发生矛盾分手。刘丽多次要求吴伟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无果遂将其告上法庭。岂料,吴伟声称 ,孩子非自己亲生,但又拒做亲子鉴定。昨日,记者获悉,肥西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
情侣“试婚”生子后分手
4年前,吴伟和刘丽结识,很快,两人陷入热恋,并确定了恋爱关系。为了进一步“测试”彼此是否合适,两人随即同居“试婚”。
起初,两人相处融洽,感情和谐,2011年,刘丽怀孕并生下一子,同年8月,这对小情侣却因发生矛盾分手。此后, 她一人带着孩子生活,由于生活艰难,她多次要求吴伟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岂料却每次都遭到对方的严词拒绝。
女子告前男友讨要抚养费
见对方态度坚决,刘丽迫不得已之下,只得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庭审中,吴伟辩称,自己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所以才会拒绝支付抚养费。
见前男友说出这么“绝情”的话,气愤的刘丽随即当庭表示,要求申请做亲子鉴定。对此,吴伟却表示,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
对此,承办法官认为,刘丽和吴伟为非婚生子是否和吴伟存在父子关系发生争执时,吴伟与小孩做亲子鉴定是完全必要的。但他一方面否认非婚生子和自己存在生理学关系,另一方面对刘丽申请做亲子鉴定拒绝配合。对于他有责任提供证据却不提供,法院依法认定其系孩子的生理学父亲。据此,遂依法判决吴伟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律师说法:
非婚生子可起诉生父索要抚养费
根据《婚姻法》第 25 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该条所说的“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俗称“私生子”。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其本身没有过错,因此,享有以下权利:
( l )要求生父母对其抚养教育的权利。如果生父母或其中一方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未成年的、不能独立生活的非婚生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和教育费的权利。
(2)非婚生子女的姓名权。在非婚生子女无认知能力时,由其生父生母协商确定。在其有认知能力时,自己可以做出选择。
(3)非婚生子女有受生父母保护的权利。
(4)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婚生子女有同等继承其生父母遗产的权利等。对于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侵犯。
因此,吴伟与刘丽的非婚生子有权利获得父母的抚养,因他们的儿子尚年幼,刘丽可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以儿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吴假承担相应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给付,一般由双方协商为好,协商时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未作任何确定性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抚养费的给付办法,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
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子女虽满18周岁但尚未独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