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日常生活中,对于民间借贷纠纷要能取得诉讼的胜利必须要有相应有力的证据,如人证物证。但是,民间借贷仅有转账记录,为什么二审能胜诉?
民间借贷的诉讼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又有利于诉讼的胜利,因为民间借贷,涉及了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如要有债权债务关系证明凭证,实践中一般是借条;然后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除了有借条,应当由相应的支付依据,要证明依据借条,将钱款交付了借贷人,实践中一般是银行转款凭证等。但是对于债权人仅有转账记录,为什么可以在二审中胜诉呢?
一、案情摘要:
张杰与朱晓是初中同学,二十年来相识相知。2014年6月初,朱晓生意急用向张杰借钱,张杰考虑二人情谊当即就将30万元打入朱晓账户,未向朱晓索要借条。
半年后,上海楼市蒸蒸日上,张杰想把钱要回来投资买房,朱晓却说没向张杰借过钱,直接拉黑张杰。
张杰无奈之下委托本律师起诉朱晓。
开庭时朱晓因涉及刑事案件被判刑坐牢,其律师出庭辩称:二人之间有债权债务,30万元转账款是张杰打包向朱晓的还款。
二、审判:
1、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杰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张杰主张朱晓向其借款30万元,然张杰对该借款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既无借款凭证,也无索款依据,张杰仅凭曾经有过的转帐,并不足以证实借贷关系的成立,故张杰要求朱晓归还3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上诉理由: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当事人和我同时对法官的说理部分不认同,遂提出上诉。上诉理由部分如下:
张杰与朱晓是20年的好友关系,因此未要求朱晓出具借条,一审法院不能仅以无书面借款合同认定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朱晓抗辩该笔转账系张杰归还之前欠朱晓的债务,但朱晓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不能因朱晓正在坐牢,举证能力受限,无法当庭答辩,就擅自加重上诉人举证责任,无视法律规定。
2、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朱晓十日内返还张杰30万元借款及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张杰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朱晓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
本院向朱晓释明应就其主张的偿还之前的借款进行举证,朱晓称有人证可以证明当时借款情况,但证人无法出庭作证,且书面证言与朱晓主张的借款时间存在矛盾,朱晓亦无其他证据能够对其主张予以证明,本院难以支持。
现朱晓未归还借款,张杰要求其归还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
三、律师总结:
在2015年9月1日之前,只有转账凭据没有借条的借贷案件,原告如果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大部分都败诉。理由是法院认为这笔钱不一定就是借款,很可能是还款或其它款项。
所以聪明的律师遇到此类案件(只有转账凭据没有借条)想出了“曲线救国”的办法,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这样起诉的好处就是,举证责任倒置,法院要求收款方说明款项性质,如不能对所收款项做出合理说明,一般都判决收款方返还款项。
但更聪明的律师一般给被告(收款方)出主意,此类案件不出庭应诉,法院缺席审判时无法查明款项性质,基本上判决原告败诉(曲线也救不了国)。
面对此情此景,本律师听到的一个极端案例就是,原告为使法院查明款项性质,曾“挟持”被告出庭。
但自2015年9月1日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至此,只有转账凭据没有借条的案件,可以不再以不当得利的理由起诉,也不必过分担心被告不出庭时案件会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