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擅自将投保为家庭用车的面包车用来运货,结果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车主袁某不但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还要承担交强险限额外的14万余元民事赔偿款。下面,我们看一则案例。
案情:
袁某系从事服装加工的私营业主,日常经营中需要从服装城购买布匹回家加工,为此袁某购买了一辆“五菱”7座面包车用于装货,为了运输布匹方便,袁某将面包车后排座椅拆除,仅保留正副驾驶的座椅。2015年5月,袁某用该面包车装载940公斤布匹从服装城回乡下家中,途中为避让对向来车采取紧急刹车措施,刹车后车厢内装的布匹因惯性向前戳出,导致车辆失控,撞到路左侧行道树上弹出,进而撞击路边行人龚某,导致龚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龚某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袁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26万余元。
袁某购买的“五菱”面包车行驶证载明为小型普通客车,而他以家庭自用车性质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此后袁某将后排座椅拆除后用于生产经营中的货物运输,法院认定为擅自改变车辆用途,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商业险。
最终袁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常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民事赔偿方面,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1万余元的赔付责任,剩余14万余元由袁某个人承担,上述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投保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车主应按约定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本案中,袁某将登记为家庭自用车的面包车用于经营过程中的运输,属于保险法规定的该情形。面包车因价格亲民、方便快捷且在市区通行受限较少而受到不少工商经营户的欢迎,尤其是在快递业和个人经营户中被广泛用于运输经营。但目前市场出售的面包车基本登记为小型普通客车,平时装载少量货物不影响对车辆使用性质的定性,但如果主要用于运营经营,甚至将后排座椅拆除后装载大量货物,则是改变了车辆用途和使用性质,不仅交警等行政部门有权处罚,而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也有权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