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租赁合同是指一方将某一特定物交付他人使用、收益,他方给付租金并于期限届满时返还该物的合同。那么,什么是同居人居住权及租赁权?详细请看下文案例说法。
【案情】
2007年6月,吴某与黄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自2007年6月30日至2009年5月30日,吴某租借黄某的住房1套,租金为一年2400元,每年6月30日结算。此后,吴某及其妻子、儿子一起在租赁房内居住。2008年5月,吴某不幸遭遇车祸身亡。因此时同一路段的房屋租金已涨,黄某便以吴某已过世为由,要求吴某的妻子李某另寻住处,遭李某拒绝。黄某即诉至宜黄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与黄某之间已形成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法律为保护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的居住利益,赋予了其继续居住的权利。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继续履行合同的调解协议。
【学法】
租赁合同是指一方将某一特定物交付他人使用、收益,他方给付租金并于期限届满时返还该物的合同。本案中,双方以房屋为租赁物,故吴某与黄某之间形成了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从此法条可以看出,法律为保护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的居住利益,赋予了其继续居住的权利。同居人可以作出选择,如其选择继续居住原出租房屋,则在其与出租人之间成立了与原租赁合同内容相同的租赁合同。同居人享有的权利性质上为形成权,无须出租人同意,便可与出租人建立租赁合同关系。
本案中,承租人吴某虽已死亡,但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妻子作出了继续居住租赁房的选择,故其仍然享有居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