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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二审流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9-16

  摘要:第二审程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进行审理时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那么,刑事案件的二审流程是怎样的?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1、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

  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2、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案件

  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诉法第227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3、不开庭审理的方式

  第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4、地点

  案件发生地、原审、二审。

  5、检察院派员出庭

  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抗诉案件,检察院接到开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理由的,法院可以裁定按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6、对新证据的处理

  第二审期间,检察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交新证据的,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查阅、摘抄或者复制。

  7、审理程序

  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有疑问的部分进行。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审理:

  宣读第一审判决书,可以只宣读案由、主要事实、证据名称、判决主文等;

  法庭调查应当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以及提交的新证据等进行;对没有异议的事实、证据和情节,可以直接确认;

  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审请出庭或者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

  被告人犯有数罪的案件,对其中事实清楚且无异议的犯罪,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

  8、宣判

  第二审法院可以委托第一审法院宣判,并向当事人送达第二审判决或裁定书。

  第一审法院应当在代为宣判后5日内将宣判笔录送交第二审法院,并在送达完毕后及时前送达回证送交第二审人民法院。

  委托宣判的,第二审法院应当直接向同级检察院送达第二审判决或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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