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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罚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9-21

  摘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所规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是指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应当事人的申请,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行政调解。那么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罚到底是什么?下面小编带您详细了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所称的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有两种含义:

  1、一是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

  2、二是应当事人的申请,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行政调解。

  卫生行政部门是国家的职能机构,其任务是贯彻实施党和政府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保障人民的健康。为此,各级卫生部门负责领导全国和地方卫生工作,编制发展规划、制定有关法规和督促检查卫生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根据我国宪法和各级政府组织法规定,国家卫生行政机构按行政区划分设立。中央设卫生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卫生厅(局),地区(市)、自治州设卫生局,县(市、直辖市)设卫生局(科)等。这些均属于各级人民政府下设的卫生行政机构。

  本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第37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处理,有行政调解的性质。卫生行政部门在坚持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双方当事人,促成协议的达成,使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得以解决,这就具有行政调解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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