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我国汽车保有量不断攀升,交通事故也频频发生。那么,当我们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而起诉至法院时,该向肇事者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哪些赔偿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下面是几个主要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计算方法:根据票据、收款凭证实际支出多少主张多少。包括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住院费等。
法院的处理标准: 根据票据、收款凭证实际支出多少主张多少。所以,如果自己在药店买药没有医院外购医嘱和开具正规发票便难以主张赔偿。使用非医保用药、非医保器材的费用,有证据证明符合保险合同约定应当按比例扣减范围的,要适当扣减。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计算方法
1.有固定收入:实际减少的收入(事故前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入)
2.无固定收入:近三年总收入/36*误工时间
3.无固定收入且无法举证平均收入,但能举证证明其从事行业或相近行业的: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
4.无固定收入且无法举证证明其从事行业或相近行业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法院的处理标准:有就医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的,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没有的,以双方共同委托或交警部门、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准。
收入状况一般提供由单位出具的证明、工资发放记录等,或是提供劳动合同、工资领取证明。超过个税起征点的,还可以提供纳税证明。
2016年1月1日起,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20元/月。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计算方法:护理期*护理人数*每日护理费
法院的处理标准:护理期、护理人数根据实际护理情况确定,伤情较重难以确定的,可以鉴定意见为准。如有证据证明已实际发生了护理费,标准合理的,法院也会支持。没有证据的,护理费一般为80-120元/天。
(四)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计算方法:以正式票据为证且为必要的出行方式。
法院的处理标准:票据之外的部分,法院酌情认定。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计算方法:住院天数*每日伙食补助费
法院的处理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法院一般认定为50元/天
(六)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计算方法:营养期*每日营养费
法院的处理标准:营养期根据治疗情况确定,可以参照鉴定意见为准;一般为50元/天;这里的“伤残”既包括一般伤害也包括残疾的情况。
(七)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计算方式: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其中:伤残系数为一级伤残的,按全额赔偿,即100%,二至十级的,则以10%的比例依次替减。
赔偿年限为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院的处理标准:2015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17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257元。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计算方法: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法院的处理标准:注意“普通”二字,不可主张过于豪华奢侈的器具。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计算方法: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抚养年限*抚养的人数
抚养年限: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法院的处理标准:2015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4966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2883元。
(十)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计算方法: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法院的处理标准:2014年江苏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1783元。
(十一)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方法: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限
年限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院的处理标准:2015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17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257元。
(十二)精神损害赔偿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计算方法: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时可主张
法院的处理标准:一般致残或死亡才可主张。死亡时为5万元,因伤致残时:5万元*伤残系数*责任比例(伤残系数为一级伤残的,按全额赔偿,即100%,二至十级的,则以10%的比例依次替减。)
根据人身损害的不同程度,可主张不同的项目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
可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
1.可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还可主张残疾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3.还可主张残疾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三、受害人死亡
1. 根据抢救治疗情况可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 还可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3.还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此外,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其中,受害人住院支出的床位费属于医疗费而非住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