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一、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各项目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2)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精神抚慰金:
(1)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一般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酌情掌握
(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患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5、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则依据实际发生的具体的票据来确定。
三、关于发生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会存在受害人在工作过程中因第三人原因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因此就会出现受害人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的问题。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是,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人身损害的赔偿以及工伤赔偿;二是,如果受害人向侵权人主张了人身损害的赔偿,那么受害人从用人单位处获得的保险赔偿应限制在其未从侵权人处获得完全赔偿的范围,即差额补足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06年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指导案例“杨文伟诉宝二十冶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案中杨文伟获得工伤赔偿后,仍有权向侵权人索赔。可见,当事人因同一损害事实获得双重赔偿是有先例可循的,但这对法院并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仍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法律,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