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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防范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4-10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由于该公司的全部出资都是由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完成的,因此又叫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那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着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风险的防范上有什么措施呢?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防范

  资本确定原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计划生育制度: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公式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中载明。

  强制审计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推定混同制度:在发生债务纠纷案件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在承认公司具有独立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股东的责任,以规制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进行经营活动,即使经营失败,也不会危及股东在公司之外的财产,一人股东因无其他股东的牵制,更易发生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现象。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为了纠正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缺陷,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并非专门针对“一人公司”。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揭开“一人公司”的面纱,应以客观标准判断。通常需考虑以下因素:

  (1)一人股东全部或大部分控制公司的经营权、决策权、人事权等;

  (2)一人股东与公司的业务、财产、场所、会计记录等相互混同;

  (3)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即一人公司的股东无充足资本就从事营业,根本无法负担公司经营风险和公司债务,若允许该股东以如此薄弱的财产摆脱其个人责任或母公司责任,实属不公平;

  (4)诈欺。其中,第二种情况在“一人公司”中最容易出现。

  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意问题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数限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顾名思义,即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这是一人公司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显著区别之处。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限制

  一个自然人只可以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也不能再投资设立另外一个新的一人公司,这是对自然人作为股东设立的一人公司的投资限制,对于法人股东设立的一人公司则没有上述限制。公司法特别对自然人设立的一人公司设此限制,无疑是对风险的防范,毕竟多数自然人的投资能力有限,如果没有上述限制,很可能会出现利用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来谋取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

  在此次修订前,设立一人公司还需要考虑最低注册资本以及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的问题,但是经过此次修订,一人公司的设立人则无需考虑这些问题,这无疑是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对于鼓励设立公司,刺激经济发展意义重大。

  3、工商登记应注明的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都需要到相关的工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公司登记中必须明确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登记后符合条件便能够取得营业执照,成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公司,一人公司的营业执照上也必须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

  4、公司章程的制定主体

  公司的设立都需要有公司章程,不同的公司,制定公司章程的主体也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制定章程,股份有限公司则由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而对于一人公司来说,公司仅有一个股东,因此公司章程的制定主体也只能是该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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