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并购对于经济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跨国并购也存在着各种法律风险,企业在进行跨国并购时要对跨国并购法律风险源进行识别,以此来更好的防范。下面为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一、 跨国并购:
跨国并购是指跨国兼并和跨国收购的总称,是指一国企业(又称并购企业)为了达到某种目标,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支付手段,将另一国企业(又称被并购企业)的所有资产或足以行使运营活动的股份收买下来,从而对另一国企业的经营管理实施实际的或完全的控制行为。
二、跨国并购复杂的法律关系潜藏多种风险 :
跨国并购所涉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到的法律可能有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知识产权法、环境保护法、银行法、外汇管理法、会计法等。首先,跨国并购直接受到不同国家或经济体的公司法、证券法和反垄断法这三类部门法规范:公司法对企业并购的规制注重于出资人(股东)、债权人和职工权益的保护,要求公司在并购时对债权人履行告知义务和偿债担保义务;证券法对企业并购的规制侧重于信息披露、正当程序和被收购方的公正待遇等;反垄断法对企业并购的规制则是强调在保护市场竞争的同时,促进企业并购的发展,要求企业合并不要对市场竞争造成实质性减少或创设、强化市场支配地位。其次,跨国并购大量涉及环境保护法、知识产权法、劳工法、银行法、外汇管理法和会计法等。当这些法律不健全、歧视性执法或发生法律冲突,相关法律风险——一种因法律原因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风险,就可能转变为一种现实危害,企业需要审慎应对。
三、法律风险不同角度的识别或认识:
实际经营中,企业跨国并购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这些法律风险可从不同角度认识或识别。
(一)收购阶段与经营阶段的法律风险:
跨国并购投资的法律风险从接受东道国的外资并购审查开始,一直贯穿并购成功后对并购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在收购阶段主要是:对于资产收购而言,收购方会面临很多债权人,目标公司出售资产需要经过债权人的批准才能完成。而股权收购则需要收购方不仅继受目标公司的资产,也承担目标公司的债务责任和法律责任,风险的隐蔽性更大。
在经营阶段,收购方会面临来自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劳工组织、公司治理、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法律风险。例如,排放污水和废气要遵守当地环境法的规定;公司的治理要符合当地公司法或证券法的规定;在知识产权、合同管理、会计准则、税收、社会保障等方面都要遵循当地法律。我国企业由于缺乏这方面的经验,往往低估并购后的法律风险,从而导致并购后出现劳工、知识产权等纠纷。
法律风险通常在贸易政策、法律制度及规则的框架下运作,中国企业要顺利“走出去”,实现跨国并购的战略目标,就必须“深入研究跨国并购中法律风险的特征和具体表现,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建立健全风险的预警与预防机制:
1、目标企业法律风险尽职调查;
2、目标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控制;
3、并购合同法律风险控制;
4、税收、环保、知识产权等潜在法律风险控制。
(二)法律不健全、执法不公和法律冲突风险
法律不健全的风险,表现为:并购东道国还没有形成一套有关外商并购投资活动的法律规范,投资者的并购活动缺乏法律保障,一旦出现问题或基于自身利益,东道国便可随意处置外国投资,因而可能使中方并购投资者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执法不公的风险,是对并购外资执法上实行歧视。这种法律风险对中国企业而言,可因政治或(和)文化偏见而产生。法律冲突的风险,源于东道国的法律与国际法或国际惯例的冲突、东道国与投资者母国的法律冲突、两国间投资活动违背了第三国法律等几种情形。由于中国和东道国在知识产权、劳工法和环境标准等方面存在的较大差异,忽视这些差异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
这三种形式的法律风险,可涉及跨国投资的准入风险、各国会计准则的差异风险、环境保护风险、知识产权风险、劳工保护和安全生产风险等方面。而所有这些法律风险都会增大并购企业的投资风险。
四、跨国并购法律风险源的识别 :
跨国并购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1、是法律环境因素,包括立法不完备,执法不公正,合同相对人失信、违约、欺诈等等。
2、是法律本身产生的风险,包括法律制定和废止对企业的影响。例如城镇土地使用税提高,必将对房地产企业的经营产生影响。这就是法律规定本身产生的风险,对于法律规定本身产生的风险,企业是无法抗拒的。
3是企业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环境认知不够,经营决策不考虑法律因素,甚至故意违法经营等。企业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产生的风险,例如,某些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仿造知名品牌,或披露虚假信息。
相比之下,企业自身原因引起的法律风险比例较高,主要原因是企业管理层依法治企的能力与法律环境变化存在差距。这可从三个方面来认识:
1、是相当一部分企业应对法律风险的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没有充分意识到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对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的重要性,企业法制建设不自觉、不主动。
2、是部分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一些重大投资决策、重大经营活动或企业改制工作等前期工作缺少法律专才的参与。有的单位虽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但其主要职能仍局限于事后补救,以处理企业法律纠纷为主,企业法律工作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前瞻作用。
3、是一些企业依法经营的意识不够,或因法律意识淡漠不自觉地违法经营,或认为只要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就可以不顾法律约束,或存在钻法律空子的侥幸心理,有意打“擦边球”。 总之,跨国并购是一项涉及跨国经济、法律、政治和文化多种因素的复杂交易。对于想要“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来说,在开展跨国并购前,必须确立明晰的并购战略,对自身和目标企业进行全面的调查评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行为,从根源上采取防范措施应对各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