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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医疗期?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7-11

  摘要: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在这段医疗期,公司不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那么,如何计算医疗期?如何延长医疗期?如何支付医疗补助费?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医疗期待遇”?

  我国实行医疗期制度,按原劳动部规定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时,虽然其不能上班工作,但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还要给予法定的病假待遇,这个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就是医疗期。当然享受病假待遇还要履行病假手续。

  《劳动合同法》规定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解除病休职工劳动合同规定了两项条件。首先,要求劳动者医疗期满。对于医疗期未满的患病休假职工不能解除,如在医疗期内病愈,则应安排其上班工作。其次,要求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在具体操作上,原劳动部认为,如劳动者患病难以治愈,则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需注意,上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超过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超过停工医疗期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本案中阿丽因患重症肌无力不能继续工作,进行治疗后至今未愈,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故正确确定其医疗期是解决双方纠纷的关键。

  二、如何计算医疗期?

  原劳动部制定的医疗期标准根据员工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为3-24个月,医疗期可在一定周期内循环计算。《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

  需注意,各地的医疗期制度多按原劳动部的规定执行,但是也有一些地区自行制定了医疗期计算办法。如上海的医疗期标准就是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明确: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下列情形中关于医疗期的约定长于上述规定的,从其约定:(一)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二)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三)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

  需注意,上海规定累计计算医疗期,仅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不受本单位外工作年限的影响,自入职后的病假天数累计计算,也不存在周期内循环计算问题,满20.83天为医疗期满一个月,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三、如何延长医疗期?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上海则规定,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简单地说,关于延长医疗期的条件,按原劳动部的规定是属于三种重大疾病,按上海的规定是完全丧劳。但是司法实践中也有一种意见:上海的规定是在原劳动部的三种重大疾病的基础上作了扩展性的解释,即三种重大疾病可直接延长医疗期,而其他疾病延长医疗期需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完全丧劳。

   四、如何支付医疗补助费?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中的工资收入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由此可见,原则上医疗补助费计算基数与经济补偿金是一致的,即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用一个公式来表示:经济补偿金与医疗补助费年限之和=N+6。其中N表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按照上海口径,至2012年9月6日,阿丽的医疗期届满,如果她还不能上班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超过停工医疗期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支付医疗补助费。

  当然用人单位也可以在2012年11月29日劳动合同届满时,终止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能否主张医疗补助费?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劳办发[1997]18号文又进一步明确规定:“《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由此可见,医疗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能够主张医疗补助费的情形,仅限于“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合同后无须支付医疗补助费。若劳动者被鉴定为1-4级,则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也无须支付其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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