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士对会计和税法是否存在差异争论不休。医疗保险是我国对人民颁布的一个保障保险制度,在生病的时候医疗保险是可以进行报销的。医疗保险需要缴纳保险费,保险费的缴纳标准是分很多情况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往往是按照年度工资的百分之二当做标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一般都是一年缴纳120元。
缴纳
一、缴费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含退休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占所在单位职工比例超过市规定标准的则按市里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县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县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
2、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含退休职工)缴纳,其中用人单位负担70%,职工个人负担30%。用人单位中途参保的,须按全年标准补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缴费方式
1、基本医疗保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于每月1至10日全额缴纳。全县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县财政按月全额直接划拨,其他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县地税部门根据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征收计划按月征收。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2、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用人单位于每年1月底前一次性缴清。
三、欠费处理
用人单位和个人中途未申报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从欠费的当月起暂停该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医疗费的支付和个人账户的划拨。同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暂停享受待遇期间的医疗费由该单位或个人负责。恢复缴纳医疗保险费时,首先应补清欠缴的保险费和滞纳金,然后再恢复对该单位参保职工医疗费的支付。
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首先,各统筹地区要确定一个适合当地职工负担水平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一般为工资收入的2%,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适当提高个人缴费的比例。
其次,由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的当地的个人缴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个人缴费基数,应该指出不是按本人基本工资或标准工资为基数,而是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收入统计口径为基数,即以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各类奖金、劳务收入和实物收入等所有工资性收入为基数,乘以规定的个人缴费率,即为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个人缴费一般不需个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去缴纳,而是由单位从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处理
一、会计处理问题
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部分人士认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既然属于"社会保险费"的范畴,属于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障性缴款,是企业上缴社会的一种统筹费用,应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一样,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而不应挤占"应付福利费",因为从福利费的性质和开支范围来看,应付福利费就不应列支社会统筹费用。
但是财政部如此规定是有一定道理的,这种规定是一种沿袭与过渡。
1、沿袭。基本医疗保险究其根本,仍属于职工医疗福利方面的内容,与企业参加医保前内部报销医药费的性质相似,只是形式上发生了变化。而福利费的使用范围本身就包括了为职工支付的医疗费用,这是毋庸置疑的。因此这种沿袭和传统使财政部做出了基本医疗保险费列支应付福利费的规定。
2、过渡。众所周知,参加医保前企业职工医疗费用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如果参加医保后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则会因此而减少企业的利润,因参加医保而对企业损益产生影响,造成参加医保前后损益不可比。为避免参加社会统筹对企业损益造成较大影响,也是财政部规定企业支付医疗保险费仍然列支应付福利费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虽然基本医疗保险费属于社会统筹费用,但基于以上原因,财政部最终选择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列支应付福利费的规定是完全可以理解和有着一定道理的。
二、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可以扣除。
很多人士对会计和税法是否存在差异争论不休。有人认为,"应付福利费"本身就来源于成本费用,将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列支,实际上也就相当于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因此会计与税法上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处理不存在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办法》的本意是允许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象基本养老保险费那样进行税前扣除,如要列支"应付福利费"科目,则允许作为永久性差异项目进行纳税调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