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有着相关与工伤的规定,对于工伤一般都是由用人单位以及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将人道主义发展到一个较高的高度。那么保险公司并不是工人受伤马上就可以进行清算。今天小编和大家一起讨论的法律问题是公司垫付工伤医疗费用怎么算。
一、关于工伤
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1953年1月2口政务院修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食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负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确定为残废时,视其残废程度,由劳动保险费中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
二、公司垫付工伤医疗费用怎么算
公司垫付的工伤医疗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工伤事故往往是突发事件,对工伤职工的抢救治疗刻不容缓,而工伤认定尚需时日,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和各地规定,工伤职工工伤认定前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待工伤认定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实践中,有不少是治疗终结或者基本终结凭票据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的情形,也又不少社会保险机构联通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费、伤残补助金一并支付给用人单位的情形,对上述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费用中扣除垫付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四十条 职工治疗事故伤害所需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请结算;继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三条 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其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工伤认定前,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经依法认定为工伤的,垫付费用及以后的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核定后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伤的相关法律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2.工伤认定办法;
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5.各省、直辖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授权制定的实施办法;
6.职业病防治法;
7.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8.职业病分类和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