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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要综合考虑的因素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3-11

  摘要:职业病这个词大家都不陌生,职业病是比较可怕的,得了职业病怎么办?首先劳动者需要收集自身工作相关证明资料以及身份证明资料。比如劳动合同,打卡记录等。但是,如果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呢?这个时候就需要准备好相关的工作证明资料,如工作牌,工资条等。把这些东西准备好之后,可以申请职业病诊断!

  1、劳动者可以去哪进行职业病诊断?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2、职业病诊断要考虑什么因素?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1)病人的职业史;

  (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3、职业病诊断需要单位怎么配合?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4、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的怎么处理?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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