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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股权要满足什么条件?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4-12

  导读:股权执行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对作为其他公司股东的被执行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或出资所采取的一种强制转让措施。那么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强制执行股权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强制执行股权的条件

  1、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强制执行股权,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措施转让股权,换取价款,清偿债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转让股份,必须符合《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转让的规定,如必须有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其他股东要求购买的必须予以优先等。其他股份、合资、合作企业的股权的强制转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其他股东或对方同意,或需要有关部门批准,还必须办理这些手续,否则,强制转让股权无效。

  2、被执行人无现金、存款等方便执行的财产可供执行。

  强制执行股权,可能会给股份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影响,会使股东之间合作伙伴关系发生变化,因而,被执行人若有股息、红利、现金、存款和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一般不执行其股权。只有在无股、红利、现金、存款和共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者执行其他财产比执行股权更为复杂或困难的,或者上述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才考虑执行股权。法律和司法解释虽没有这个条件限制,但执行实践中应当考虑这个条件,这既有利于执行,又有利于股份企业的生产和发展。

  3、已经有关部门评估作价。

  股权价值随企业经营的盈号而增或贬,不能与原来的出资额等同,同时,企业的发展前途好坏也直接影响其股权的价值,因此,为了公平、合理地转让、拍卖、变卖股权,在转让、拍卖、变卖前必须委托有关社会中介单位对股权作出价格评估。

  至于与其他强制执行具有共性的条件,如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以未履行义务范围为限等,这里不再重复。

  二、强制执行股权的程序

  1、向股份企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股权情况和股份企业的有关情况;

  2、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

  3、通知股份企业对被执行股东的股权限期先作为内部转让处理,如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指定受让人等,必要时,执行人员可参加股东大会,说明法律规定和执行情况,如果内部股东购买的,交付转让金后,股权执行程序即告结束;

  4、委托有关部门对股权进行评估作价;

  5、发布强制转让、拍卖、变卖公告;

  6、委托拍卖、进行变卖或以股抵债;

  7、交付价款,登记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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