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第三者导致的离婚,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应符合哪些要件?因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但要符合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因第三者导致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因第三者导致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须有法定违法行为。
这里的法定违法行为,是指《婚姻法》明确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且已导致离婚的违法行为。重婚,系指有配偶者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有结婚的行为。按照一夫一妻原则,有配偶者只有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依法离婚后始得再行结婚,否则构成重婚。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的最严重破坏,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违背配偶的同居和忠实义务。有配偶者不论以何种名义与他人同居,均应纳入所称同居范围之内。
配偶者负有与配偶对方共同生活的义务,即使因为某种正当理由而免除这一义务但在解除婚姻关系前也不能与他人同居,否则行为构成违法。这些行为严重违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基本原则,严重侵害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在离婚时过错方应当对其给予赔偿,否则显失公平和公正。
二、须有精神损害事实。
即因婚姻关系一方实施了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法定违法行为,无过错方由此受到了精神损害。精神损害事实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必备要素,是构成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只有无过错方因过错方实施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违法行为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存在,才能产生精神损害赔偿。由于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和主观性,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也很难用言语等形式准确地表达出来,所以受害人在向法院举证时是十分困难的,法院在判决时也很难认定,这就使得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保护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直接或间接的方法加以验证:
1、通过受害者生理、心理的反应或表现来验证。受害人遭受精神痛苦与打击时,往往表现出沉闷、怨愤、不满、失望,有些甚至可能引发疾病。
2、依据社会的反应来验证。因为对精神利益的侵害有时突出地表现为受害者社会评价的降低,结果使受害者遭到周围公众的嘲笑、非议、轻视,甚至使受害人失去正常的亲朋邻里关系。对于这些损害事实的存在,可以通过实际调查而得知。
3、根据财产的间接损失加以验证。离婚一方当事人在遭受巨大精神痛苦时,抑郁成疾,无法从事正常的生产劳动,从而造成正常收入的减少。
总之,认定损害事实的存在,应采用主观和客观想结合的标准,主观上应从受害人表现出来的种种反常的精神状况来考虑,客观上应考虑一个普通诚信的人在相同的条件下,是否会受到精神损害,惟此才能正确认定损害事实的存在。
三、须有因果关系。
过错一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法定违法行为,必须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方遭受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离婚精神损害,只需确认过错一方有法定违法行为而直接导致离婚的,就可以认定。
四、须有主观过错。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有故意的过错为主观要件,即配偶一方故意实施了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法定违法行为,过错方有意违反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基本原则、违背夫妻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伤害夫妻感情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故意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