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离婚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有些时候是需要证据的,离婚诉讼怎么收集证据?小编为大家详细的介绍,欢迎阅读!
离婚诉讼怎么收集证据
离婚诉讼的成败关键在于是否有充足的证据,采集证据时涉及到一些专业问题和技巧。
1.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档案管理部门开具的夫妻关系证明。
2.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应加盖财务章或劳动关系章、人事部门公章。
3.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4.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出生证、健康证明、收养证明等。
5.家庭财产清单、购置发票、付款单及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财产转移有关证据线索。
6.房屋证明,公房的为房屋租赁合同,商品房的提供房产证、买卖合同,贷款购买的,提供贷款合同。
7.银行账户和股票、债券、基金账户的开户信息和明细。
8.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审计报告、资产评估结果。
9.购买保险的提交保险合同。
10.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
11.曾经提起过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原来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12.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
13.左右邻居的证词。
14、外籍护照、外文文书和有翻译资质的部门提供的翻译。
15.“保证书”、“道歉书”、 “悔过书”、“离婚协议书”等书面资料
16.对方自认的与第三者同居、重婚、家庭暴力行为的书面材料。
17.血衣、实施家庭暴力的棍棒、医院诊断证明、伤情鉴定书、公安局、派出所接警处理纪录,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暴力证据,实施家庭暴力时在场愿意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18.捉奸在床破门而入拍下的视频资料。
19.私人侦探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20.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QQ、旺旺、MSN聊天纪录。
21.录音、录像视听资料。
22.证人证言。
23.亲子鉴定、笔迹鉴定、诉讼行为能力鉴定的鉴定结论、房屋价格评估结果。
24.派出所开具下落不明的证据。
25、“保证书”、“道歉书”、 “悔过书”、“离婚协议书”等书面资料
26.对方自认的与第三者同居、重婚、家庭暴力行为的书面材料。
27.血衣、实施家庭暴力的棍棒、医院诊断证明、伤情鉴定书、公安局、派出所接警处理纪录,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暴力证据,实施家庭暴力时在场愿意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28.捉奸在床破门而入拍下的视频资料。
29.私人侦探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30.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QQ、旺旺、MSN聊天纪录。
31.录音、录像视听资料。
32.证人证言。
33.亲子鉴定、笔迹鉴定、诉讼行为能力鉴定的鉴定结论、房屋价格评估结果。
34.派出所开具下落不明的证据。
35. 外籍护照、外文文书和有翻译资质的部门提供的翻译。
离婚取证不可取的手段
婚姻纠纷中,有时的离婚需要很多证据来达到胜诉的目的,可采集证据是门学问,千万不要为了证据通过以下的几种途径来获取证据:
1、私人侦探
外遇确属一种过错,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财产分割时应照顾无过错方,但此类过错对于夫妻财产侵害的影响并不大。理由是:(1)外遇并不是婚姻法所规定的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要件之一,过错程度小,在法律上便给予了改过的机会;(2)由于客观原因,能够取得的证明外遇的证据会非常有限,不外是一次或几次外遇,证据所组成的情节相对轻微。
为此,除非双方当事人曾对外遇的惩罚作出过特别的书面约定,从诉讼角度考虑,专门就外遇取证,本身就不是很有必要。
至于通过私人侦探或调查公司收集外遇的证据,则更有待商榷。因为调查公司注册的经营范围大多是商务信息调查,在婚姻纠纷中的调查权非常有限,更何况经过正规的法律培训的调查人员更是少之又少。若在取证过程中涉及侵犯他人隐私权及其他权利的,则常会因取证手段违法导致证据不被法院采信。
2、捉奸在床
在离婚过错证据的搜集中,捉奸在床的想法是与中国人传统的思想认识和价值观念分不开的。但实际上,捉奸在床除了激化双方的矛盾之外,在诉讼中的意义并不大。法官很难凭一两次的捉奸在床而责令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因为这并不符合婚姻法意义上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责任构成要件。
捉奸在床唯一的意义是,由于这一行为引发的夫妻冲突或受害方与第三者的激烈冲突,法院可能依此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但这一行为,无疑使夫妻感情修复陷于不可能。
另外,若是在他人住处或是宾馆实施捉奸行为,往往会因取证手段不合法而根本不被法庭采信。白白浪费精力不说,还增添了自己的烦恼。
3、引诱犯错
引诱犯错是某些“离婚公司”的惯用伎俩。在接受一方的离婚策划委托后,在找不到对方过错的情况下,便导演出一些外遇的情境,采取偷拍偷录的形式,截取片段交给委托人应付了事。还有的,则故意征募一些社会青年,跟踪到对方的行踪后,在某一路段假扮熟人与对方打招呼、拥抱,拍得这样的境头来骗取委托人钱财。
引诱犯错是对当事人人格损害最为严重的一种取证方式,其根本没有效力性不说,对当事人双方的情感伤害都大。委托方无法辨别情况的真假,只能认定对方有外遇的发生;对“过错方”而言,此种莫须有的罪名亦让自己伤心之极。和解的目的达不到不说,徒然使双方的矛盾激化,对于后期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都会带来极大的阻碍。
一般以上这三种情况是离婚取证手段不可取的。总之:证据的采集也要合法,否则将不被法院采纳,失去证明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