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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人死亡辩护词要怎么样写?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8-16

  故意伤害人死亡辩护词要写上当事人的所有身份信息、故意伤害案件的所有经过、为案件辩护的理由、辩护的时间等等,故意伤害他人就是属于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只要条件一旦构成必定就会接受相应的处罚。

  一、故意伤害人死亡辩护词要怎么样写?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依法出庭参加今天的庭审。辩护人首先对受害人不幸身亡表示哀悼,并向他的家属表示慰问。

  鉴于被告人认罪及全案的证据情况,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持异议。但是被告人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综合考量各量刑情节,本案可以在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七年之间量刑。具体理由及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系未成年人。

  被告人xxx平时表现良好,实施犯罪时17周岁,本并没有斗殴的意思表示,而是在受到被害人等的打击后,才予以防卫,造成了被害人身亡的后果,本次犯罪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态度诚恳。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于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未成年罪犯,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辩护人认为,对于这一量刑情节,可以确定调节比例为减少基准刑的20%至30%。

  二、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过错。

  从徐某、宋某的讯问笔录得知,是被害人一直尾随被告人等三人,并带领徐某等人来到菜场围堵被告人。当时正在菜场买菜的被告人便被突然而至的被害人一伙围住。被告人被被害人一脚踹倒在地,被告人见被害人一方人多,抵抗不住便掏出了一直挂在钥匙链上的水果刀。

  对于被害人的身亡,辩护人感到惋惜。被告人实施了致害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被害人也对本案的发生负有过错。其一,根据其他参与斗殴人员的供述,前几次的纠葛中,被害人并没有参与,也就是被害人与被告人并没有恩怨,这次却纠集了这么多人来打被告人。其二,在斗殴过程中,是被害人先动武,一脚把被告人踹倒在地上。其三,在被告人抵抗不住掏出刀子时,被告人喊了一声:“我有刀”,被害人本可以安全起见,就此收手,但被害人听到后置若罔闻,仍然往前冲继续袭击被告人,最终导致了惨剧的发生。综合以上各点,被害人对本次事件的发生具有重大的过错。根据《<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常见罪名量刑部分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若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2)因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辩护人认为对于这一量刑情节,可以确定调节比例为减少基准刑的10%。

  三、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

  本案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对被害人的家属深感歉意,一直有赔偿的诚意。被告人系未成年人,自己没有财产,其父母也是老老实实的农民,无稳定工作,无固定收入来源,毫无赔偿能力可言,家庭经济情况本来就比较拮据,但被告人父母仍积极筹借资金赔偿被害人家属,在筹借不足的情况下,被告人的父母不得不把他们一直居住的房屋卖掉,幸亏买房人的收留才不至于流落街头。可见,被告人及其父母能够积极赔偿,他们的赔偿诚意是真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常见量刑情节部分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辩护人认为,对于这一量刑情节可以确定调节比例为减少基准刑的10%。

  四、被告人已经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表达了其对被害人家属的歉意,同时被告人的父母也已当面向被害人家属致歉。被告人父母不惜倾家荡产、流落街头卖掉了一直居住的唯一房屋筹钱赔偿被害人家属的诚意也打动了被害人的家属,最终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常见量刑情节部分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幅度,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犯罪较重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辩护人认为,对于这一量刑情节可以确定调解比例为减少基准刑的10%。

  五、被告人能够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深刻。

  根据刚才的庭审调查,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其所犯的罪行,并且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也基本一致。同时,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也明确表达了悔意,说:“现在想想挺后悔的,伤害了两个家庭”。这充分说明,被告人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对自己的罪行感到万般后悔,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在今天的庭审活动中,被告人也当庭自愿认罪,根据《<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辩护人认为,对于这一量刑情节可以确定调节比例为减少基准刑的10%。

  六、被告人系防卫过当致人死亡。

  在本案中被告人存在明显的正当防卫情节,只是防卫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及今天的庭审中可知,案件发生时,被告人面对的是被害人等三四个人的围攻。被告人被一脚踹倒在地后,被害人仍不依不饶的对被告人进行殴打,被告人无奈拿出作为装饰的水果刀,想要阻止被害人等的侵害。但被害人继续冲过来对被告人进行殴打,而坐在地上的被告人做了个格挡的姿势进行防卫(详见xxx第二次询问笔录第6页),最终导致了被害人致其身亡。被告人在自己的健康甚至是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进行反抗是人的本能反应,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正当防卫情节,理由如下:

  1、防卫的正当性。防卫的起因上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被告人与被害人没有任何的过节,被害人等三人对被告人进行围攻。在自己被踹倒在地后,被告人意识到自己如果不及时阻止,将会受到更加严重的伤害,在阻止未果的情况下,被告迫于无奈进行了反击。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是针对被害人的犯罪行为所采取的,是正义的,合法的,防卫正当。

  2、目的合法性。被告人防卫的对象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采取的,其目的就是要制止和排除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

  3、防卫时间。防卫行为的时间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并且具有明显的防卫意识。根据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当时被告人被踹倒在地,在被害人踹被告人第二脚的时候,被告人为防止受到更大的伤害,迫于无奈才给予了反击。

  4、主观表现。首先,本案中被告人拿出挂在钥匙扣上的水果刀,是为了阻止被害人等的侵害。但被害人视若无睹,继续冲过来对被告人进行殴打,被告人才本能的做了个格挡的姿势进行防卫。其次,被告人并不希望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对于本案造成重大损害导致被害人的死亡,被告人对于伤害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缺乏足够的认识,其本人对于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出现是一种过失的心理状态。而且,从正常的角度推理,被告人坐在地上进行格挡,不可能刺中被害人的心脏。

  综上,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只是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请求合议庭依法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应当对被告人王某减轻处罚。

  七、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

  首先,被告人是因为遭到被害人等的不法侵害才予以反击;其次,被告人使用的水果刀,并不是特意准备的,而是因为被告人觉得漂亮就一直挂在钥匙上当钥匙链的;再次,被告人并没有持刀伤人的故意,他拿出这把刀只是为了恐吓一下对方;最后,受害人之所以心脏部位撞在刀上,是因为他想要踢被告人,而被告人的躲闪使其脚落空,身体失去平衡,才撞在了被告人手中的刀尖上。因此,被告人事前主观上没有伤人的故意,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八、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系初犯,在生活中和学校里一直表现优秀,受到了老师和邻居的一致好评。而且被告人的许多邻居自发组织书写了《联保证明》,对被告人做出非常高的评价,也希望法院能对其从轻处罚,给他年轻的生命一次重新开始的机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平时表现优异,犯罪后悔罪态度较好,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低,其身尚年轻,其心尚可救,希望法院依法能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给予其最低的量刑。因为我们知道:法律不仅是要惩罚一个犯罪的人,更是要拯救一个曾经迷失方向的人。

  综合上面所说的,故意伤害他人的案件作为被告也是有权利请律师来为自己辩护的,因此,在写辩护词的时候就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条款来进行写,确保里面的案件真实有效,并且附带上相关的证据,这样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从而对当事人进行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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