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犯罪分子的处罚刑法中规定了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措施,犯罪嫌疑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加重处罚力度,而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减轻处罚力度。那,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可以同时适用吗?两者想矛盾吗?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可以同时适用吗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刑量刑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来定的:
犯罪嫌疑人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适当加重刑罚,有从轻处罚情节的,相应从轻处罚,两者并不矛盾。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刑罚》等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获得从轻处罚的常见情节有:
1、未成年人犯罪的。未成年人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聋哑人、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有自首、坦白情节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5、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6、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宽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可以获得法院从轻处罚的情形,有很多,不限于上述的情形。而且案件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也不同,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具体分析。
二、从重处罚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所谓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罚范围内,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犯罪人,比较有该种处罚情节的犯罪人,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据此,从重处罚应具有以下四层涵义:
(一)从重处罚必须是在法定刑范围内从事。如果超出了法定刑范围,则是“加重”,而不是“从重”。
(二)从重处罚必须以“从重处罚情节”为依据。
(三)从重处罚的参照物是“不从重处罚”,而不是“从轻处罚”。
(四)从重处罚的“从重”,只能是适度从重。这里必须明确两点:一是从重未必就必须在罪刑单位的量刑幅度的中间线以上处罚。二是对从重处罚情节的社会危害性要作出正确估计,做到“罚当其罪”。
本条款强调“本法规定”,说明只有在满足狭义的《刑法》法典中明文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定罪量刑才可以从重处罚。我国《刑法》现阶段从重处罚情节共36种,除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累犯、毒品再犯等明文规定非犯罪情节外,其他条款均为犯罪情节较重、恶劣或社会危害性大,不包括不自证其罪或拒不认罪。
本文主要介绍了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可以同时适用吗,以及从重处罚的法律规定的内容,从上文可知,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两者不冲突,犯罪嫌疑人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适当加重处罚,有立功表现的应当酌情从轻处罚。希望本文能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