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违法行为从轻处罚的情况有违法行为人主动举报他人违法事实经税务机关查实的,对既成的违法事实税务行政相对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将危害后果降至最低的,税务行政相对人在税款征收中从轻处罚的内容请阅读下文。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对象的各方面情况,行政处罚的力度也是不同的。本文就涉税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标准做出阐述。
下列涉税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主动举报他人违法事实经税务机关查实的;
(二)对既成的违法事实税务行政相对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将危害后果降至最低的。
税务行政相对人在税款征收中有下列情形的,从轻处罚:
(一)税务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虽未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但虚报亏损额10万元(含)以下且占实际亏损额10%(含)以下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在2000元以下的;
(三)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号、发票、证明或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在2000元以下的;
(四)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全部应纳税款小于5%且税款额小于2000元并主动配合税务部门查处,依法补缴税款的;
(五)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占全部已扣已收税款小于5%且税款小于2000元并主动配合税务部门查处,依法补缴所扣税款的。
税务行政相对人未经主管税务机关行政许可私自拆本使用发票,但未造成不缴、少缴税款。
经主管税务机关集体审理决定依法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