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一些民间借贷纠纷中,借贷双方有时并不会约定巨额利息,但会对逾期还款违约金约定过高,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能否同时主张利息和违约金呢?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在司法实践中,出借人一并主张利息和违约金的,两者之和均适用以逾期款项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法定高限标准。即只要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相加,不超过逾期款项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超出部分,法律不予支持。同样的,如果是出借人只主张逾期利息或违约金,其数额也已年利率24%计算的法定高限标准。
相关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