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不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只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方式作为担保,同时签订回购协议,然后再用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交付款项的方式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是目前一些民间借贷当事人选择的借贷方式。而由于没有借款合同,当出现借款纠纷起诉到法院时,法院对于这种纠纷是如何裁判的呢?其性质是属于民间借贷还是商品房买卖呢?
判断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不能仅看合同的名称、形式和内容,更重要的是分析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实质。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售房方并未准备实际交付房屋,而购房一方亦不关心取得所购房屋产权。且双方当事人的关注点集中在《回购协议》及其相应的违约金上,则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执笔人:韩玫)
然而,该类案件中,除了少数案件存在直接证据(如通话录音等)外,确实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但并非未无规律可循,从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担保的目的着手,可作为衡量的因素有:
首先,提出房屋买卖合同系为民间借贷担保的一方(通常是合同的出卖人)举证证明其存在需要借贷的情形。具体而言可能包括企业或个人资金周转困难的证据、向金融机构借款未被审批的证据材料以及资金的流向等,这是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合理性基础。
其次,房屋买卖合同中存在可由出卖人控制的解除条件,如合同中存在出卖人可在一定时期内回购等约定,该条件的存在即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房屋买卖合同性质中转移所有权的特征。
最后,存在其他有悖于一般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如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某些关键的条件(如交房时间、付款方式等)未作约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并未履行,而双方均无要求对方履行的意思表示。这类情形个案各异,应在具体案件中斟酌。
当然,上述因素只是审理中可以衡量的要点,并非每个案件中均悉数存在。所要说明的是,当具备上述因素中的全部或部分构成一个比较严密的证据链条,从而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足堪法官心证时,可以认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为民间借贷担保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