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猥亵儿童罪的辩护意见书的写法是在辩护理由要结合法律制度为涉嫌猥亵儿童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可标准的辩护词应该是让所有人都知道犯罪嫌疑人的名字,辩护人的合法地位,这些都是在写辩护理由之前就要先交代清楚的,开头和结尾的写法也是固定的。
一、猥亵儿童罪辩护意见书的写法是什么?
(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量刑标准
(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情节一般的,为拘役六个月;
(二)采用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采用暴力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一年;
(四)对同一妇女强制猥亵或者侮辱,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三个月;
(五)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六个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聚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五年;
(二)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五年;
(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二年;对同一妇女多次强制猥亵或者侮辱的,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
造成被猥亵对象轻微伤的,重处20%。
【猥亵儿童重处规定】
猥亵儿童的,重处20%,造成轻微伤的,重处100%。
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性质当然是极其恶劣的,相信社会生活中绝大多数的人对猥亵犯都是非常鄙视的。但辩护人要做的就是把感性和理性区分对待,这对辩护意见书的写法会起到比较重要的影响,可我们并不了解那些儿童罪的整个案情,辩护理由该怎么写就无从告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