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规解聘员工的情况,若不是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中规定的三种情形。同时依法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一、违规解聘应支付双倍赔偿金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公司违规解聘员工的情况,不在上述三种情形之列。同时依法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劳动者在公司工作的时间已满两年,公司应当以员工的月工资为标准,向员工支付4个月的工资作为违规解聘的赔偿金。
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形
这个问题无法直接问答,因为法律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也不是直接作出正面规定的,而是采取的排除法,通过赋予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可以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来判断的。所以,凡用人单位在法律没有赋予单方解除权的情况下进行的解除就是违法解除。除以下二个方面的解除是合法解除外,用人单位的其他单方解除行为都是违法解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者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法律中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做出了规定,这也能从侧面知道究竟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而一旦单位有违规辞退的情况,必然就要对员工做出相应的赔偿。按照规定,此时往往是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来支付赔偿金。